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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歌经纪人被开除,替唐人捏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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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06: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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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歌作为圈内最火的明星之一,众多网友心中的男神,一直备受娱乐圈的关注。与霍建华一同被称为禁欲系男神——老干部胡歌沉息了几个月的后,前不久,再成热门,本以为是宣传新作,没想到是其经纪人姚瑶被开除。此消息一出,网友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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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开除胡歌经纪人姚瑶的文件在网络流传,文件显示:“唐人影视公司员工姚瑶在担任胡歌经纪人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和胡歌先生在名誉及经济上蒙受严重损失,我司根据国家法例及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条款规定,于2018年7月11日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务关系的处罚,并且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文件还称,“我司与胡歌先生均要求旗下员工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绝对无法容忍员工利用欺骗、伪造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破坏行业风气。”
随后,有媒体求证唐人总裁蔡艺侬,对方回应称:这份文件并非官方声明,只是发给商业客户的紧急告知,但其中内容属实。姚瑶涉及擅自代表胡歌签订协议等诚信问题,“严重损害了艺人的声誉”。姚瑶将不再担任胡歌经纪人,具体如何处置公司会进一步探讨,相关情况会尽快发布公开声明。
面对着胡歌经纪人被开除,很多网友表示:这位本来就不够资格做经纪人,是唐人对胡歌不负责任,前一个出事,就把这个助理升了经纪人,三年来拿着高薪就没见干过事,微博都没发过两条,宣传反黑啥的都不关她事。不但无所作为还吃里扒外做出违反公司和职业道德的事情,开除合情合理。
而很多网友和粉丝知道这件事以后,不满的情绪宣泄着姚瑶屡屡“不当罪行,同时也纷纷发表意见对胡歌的支持,毕竟不管是公司和个人,最痛恨的就是拿公司的利益,挖公司的墙角,且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派马晶晶又犯职业病了,看到这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总觉得那也不太对。
劳动与劳务,傻傻分不清

这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里,最刺眼的一个词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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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企业HR的小伙伴们,都应该清楚的知道,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却相差十万八千里。
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
1.双方关系的性质。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要接受公司指挥和监督,但并不受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是在同一个平台上的。。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员工须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公司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2.工作内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往往需其他人协调配合完成。
3.形成条件。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4.适用规范性文件。劳务关系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调解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因此,从上述四点,我们不难发现,姚瑶与唐人必然属于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却堂而皇之地犯了混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错误。
违规解除,易说难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从解除通知书中,唐人辞退姚瑶,公司依据的正是以上的两条开除员工的。但对于公司而言,开除员工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其一,解除依据合法。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2018年1月1日之后修改或拟定的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且将制度送达给员工,让其知晓,只有满足这些,才可以作为解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唐人解除所适用的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是否经过公示让姚瑶知晓(是否签字确认),是否在制度中有规定该解除的理由作为违纪行为,这些都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二,解除证据充分。满足其一之后,就要把其二做实。唐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姚瑶的行为“员工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绝对无法容忍员工用欺骗、伪造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破坏行业风气!”,如果这些证据充分,那么就剩下其三。
其三,解除程序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唐人有工会的话,在解除先还要走这一步,要不然,一样前功尽弃。
因此,唐人的解除并不像想象中的简单,需要做足功课,才可以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除违纪员工。如有一点没做到或者做得有瑕疵的话,解除就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姚瑶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给姚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除的事由,情容理不容
公司做出辞退决定之后,公司在内部网站或微博上公布了其违纪事实和公司处理结果,这样的行为真的没有风险吗?假如姚瑶自认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不对的行为或者错误的事实,公司已经对其行为予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实双方算是扯平了,毕竟因为她的过错受了公司的惩罚,失去了工作这样的后果。因此,公司没必要在其离职之后得理不饶人,将她这些“丑”事公布于众。
一个人的名誉,是社会对其品德、信誉、才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对一个人的工作生活有极大影响。因此,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容他人所侵害。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其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予以损害,而公司的做法在事实上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公告员工的违纪事实和处理决定时,应当客观真实的描述,不能夸大,也不能扩大员工的违纪事实,更也不能在公告内容里注明员工的住址、电话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或者将其之前已被处理过的违纪行为列入公告中。当然,也应禁止对员工进行道德评价或者作风评价,使用“道德败坏”、“屡教不改”等评语。公司还应注意自身的管理权限,如超越用工管理权,在公告里将员工的违纪行为定性为违法或犯罪的话,那就涉嫌侵权了。
此外,公司须注意公告的途径和范围,不能无原则的扩大。实践中,出现过的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告、向公司所有客户予以通报等情形,均是不恰当的。即使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告,也应区分是否需要公告、在什么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还应考虑公告时限,期限一到立即撤除。
因此,虽然对了姚瑶的解除通知虽然事后,公司的总裁对外声称:“这份文件并非官方声明,只是发给商业客户的紧急告知,但其中内容属实”,但这样的文件流出,必然也是公司管理不当的一种行为。
对于姚瑶担任胡歌经纪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我们无力去诉说什么。只是希望这次解除经纪人后,老胡能过得更加舒心和自在,也希望他们之间能够“好聚好散”不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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