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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维护房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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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21: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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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公司拖延履行安置协议
李女士原住贵州省柴油机厂宿舍,由于贵阳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对宿舍区进行房屋开发。李女士于2004年8月30日与该房开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将李女士安置在贵阳市小河区家和花园A栋3单元4楼4号,房屋建筑面积35.86平方米,交户时间为6个月。
然而,该房于2005年11月交户时,房开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为李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并将该房屋安置给另一个搬迁户。为此,李女士多次找房开公司理论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将李女士安置于家和花园A栋3单元5楼6号,房屋建筑面积43.2平方米。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四处借钱,并于2008年12月8日到房开公司把房款及其他费用全部交清,房开公司开交房通知书给李女士。
但是,当李女士拿着交房通知书到物管公司办理入住手续时,物管公司告知其此房他们没有钥匙,无法交房。后来经过打听,李女士才知道这套房屋已经被也属于房开公司应该安置而未安置的住户任某抢占。
对此,房开公司给李女士的解释是他们将家和花园A栋3单元5楼6号借与另一拆迁户罗某过度。罗某搬出来时未把房屋交还房开公司,且房屋被任某抢占。
虽然房开公司将罗某诉至小河区人民法院,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房开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由于各种原因,两个月过去了,法院未予执行。
法律援助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小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表示自己虽然不是以上案件的当事人,但是案件的执行结果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因为自己原来的房屋已经被拆迁,而房开公司一再拖延履行安置协议,只得在外租房居住,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小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调查,认为李女士符合法律援助要求,当即派两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李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11月27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房开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与李女士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即将符合交房条件的位于小河区淡水巷家和花园A栋3单元5楼6号房屋交付给李女士;同时,由于房开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致使李女士不得不在外租房,房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房屋租赁费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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