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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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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0 03: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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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部分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意义
消防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良好、顺利、有序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其贯彻实施贯穿于各项消防工作的始终,对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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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4条。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相关的其他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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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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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共6章7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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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64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3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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