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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现代城市学院:在校生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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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3: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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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大学生行为规范不仅有助于良好的风气的形成,而且有益于青年学生优良品德的培养,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每年学生品行评分为100分。品行分70分以下不与分配工作,60分以下开除。)
一. 教学场所行为规范:
1.在教学区不穿拖鞋或光背。违者扣1分。
2.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违者扣1分。
3.不准带早餐及零食进入机房,教室,不准乱扔乱放。违者扣2分。
4.不准在楼内吸烟。违者扣5分。
5.爱护公务,不准损坏门窗、桌椅、空调、电脑等办公设施。违者照价赔偿,并扣5分。
6. 上课期间将手机等通信设备调成静音状态,无正当理由,不准频繁出入教室。违者扣3分。
7. 学员禁止动用老师电脑,禁止私自拷贝讲师教学材料。违者扣5分。
8. 不准在教室看电影、玩游戏(看视频超过5分钟)。违者扣3分。
9. 不准在上课时间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如睡觉、聊天等。违者扣3分。
10.学习完毕离开机房应关闭计算机,以免造成资源浪费。违者扣2分。
11.考试时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违者扣5分。
12.考生遵守考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舞弊。违者扣2分。
二. 日常生活行为规范:
1. 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违者扣5分。
2. 不准无故旷课。违者扣10分。
3. 上课遇到特殊情况需班主任批准方可离校。违者扣5分。
4. 在校期间必须佩带学员卡。违者扣1分。
5. 严禁藐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不良后果。违者扣10分。
6. 男女生不串寝,交往过密、勾肩搭背。违者扣10分。
7. 不打架斗殴、欺诈威胁同学。违者扣2分。
8. 不吸烟、酗酒,远离黄、赌、毒。违者扣2分。
9. 不损坏公务或拿他人财务,损坏公务或他人财务自觉赔偿。违者扣2分。
10.在公共场所不坐桌子、站桌子、站凳子。违者扣1分。
11.不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以及其他小动物。违者扣1分。
12.不在宿舍内经商。违者扣1分。
13.不在宿舍内点蜡烛、点火、放爆竹。违者扣3分。
14.不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不使用禁用电器。违者扣5分。  
15.不准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违者警告并扣3分。
16.不准对他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并扣3分。
17.不准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违者留校察看并扣10分
18.不准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qiang支、匕首等其他管制刀具。违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并扣10分
19.不准盗窃抢劫、调戏他人。违者视其情况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0.不准辱骂教职员工或殴打教师。违者视其情况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三.加分标准:
以下加分根据学生本学期以来平时行为月报表和各类奖励综合加分。
加分条件:
1.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刻苦勤奋,平均成绩为班级人数前30%比例之内者加2~4分
2. 军训中态度积极,服从指挥,不怕苦\不怕累,成绩显著者加1~2分。
3.劳动中争抢粗重脏活,态度积极者加1~4分/学期。
4. 爱护公务,有实际表现者加1~2分/学期。
5. 助人为乐,志愿奉献,有典型事例者,或被评为院以上先进个人者加3~5分/学期。
6. 有突出事迹,受学院以上通报表扬者加1分/次。
7. 有主人翁观念,主动向院、系和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加1~2分/次。
8.获得优秀班级、优秀班长、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学生会干部加2分/次。
其他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加1分/次。
9. 获得院文明宿舍称号者,每位宿舍成员加2分/学期,寝室长加3分/学期。
10.在各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或科研论文者,国家级加3分/篇;省级加2分/篇,院级加1分/篇。
11.该学期获得国家各类等级证书者,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
12.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每获得一个证书加2分。
13.每学期考试成绩班级排名1~10名者,加10~1分。
1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用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被评为院以上先进个人者,加1~3分/学期。
15.在参加省、市、院系正式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中获得名次者,其加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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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国家级        6分        5分        4分
市级、系级        5分        4分        3分
院级        4分        3分        2分
班级        3分        2分        1分

16.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加4分。
17.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表现突出,工作与学习关系处理较好者,参照下表加分:

职     务        加  分
院学生会主席
院团委副书记(学生)        3~5分

院学生会副主席
系学生会主席
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       
2~4分

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
系学生会副主席        1~3分

系学生会各部部长
各班级团支部书记、各班级班长        2分
1~2分
系学生会干事
班委会成员、寝室长
学生干部(寝室长、社团负责人)       
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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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以上条目未提及的好人好事等,参照上述条件酌情加分。
19.特殊情况加分及分值须经院测评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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