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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不保护的两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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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9 10: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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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工作,为啥不能和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点跃在线老师给大家分享下面这两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哦,劳动者要警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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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承包。
案例:
宋某经人介绍与一企业后勤部门订立五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五年后,企业没有与宋某续签该协议。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法官解读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在名称上没有明确写是“劳动合同”,而根据内容看,双方的法律关系更接近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X2z4f4Ual3LkaAuk.jpg 安徽亳州:举行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二、“在校生”兼职。
案例:
小丽在读书期间,在一家教育机构兼任英语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丽因教育机构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小丽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法官解读
本案中, 小红年龄条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但她是“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是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是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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