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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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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19: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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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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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一些打不起官司的受援人因为法律援助的存在而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鉴于当前还有广大网友不了解法律援助,小编发一期有关法律援助的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法律援助受理的范围,也就是那些事项列入了国家援助的范围: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八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对精准扶贫对象,农民工讨薪、工伤案件,农村70周岁以上的 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一律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 况,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 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可 以接收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区)法律援 助机构审查。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属于低保的只须提供低保证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七)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在申请中说明因何需要法律援助及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中的证明材料: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将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告之其理由。
再次,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须与法律援助机构签定法律援助协议,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或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并将受援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承办人。
最后,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代理受援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缓、减、免收诉讼费的决定,书面函告法律援助机构,并附简要理由。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该案申请人的受援资格,不予提供减、免收代理费的法律援助。另外,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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