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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后,离婚时的财产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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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23: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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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儿子给了男方,房子和家里共同财产都给男方了。协议书上写明女方自愿放弃房屋,用于孩子至成年的抚养费。离婚二年半里,男方不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女方带孩子生活一年半,男方从未给女方支付过抚养费,为了孩子的成长考虑,女方想更改抚养权,请问,对于离婚时的房屋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吗?女方抚养孩子的这一年半时间,可以向男方追讨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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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23: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经过一定时间,抚养孩子一方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如果抚养孩子一方确有困难,双方可以变更原来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抚养费处理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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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9: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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