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9tnwan1 发表于 2018-10-24 15:40:35

安康石泉:女子遭车祸致残 法律援助成功索赔

(通讯员 郭健 廖金楷)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人员帮助下,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当受伤女子张某拿到赔偿时,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廖应明充满了感激。


纠纷缘起2017年8月,当日张某带着次子张某杭搭乘丈夫张某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县城向熨斗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喜河镇洞沟村三组采石场路段时,与同向邱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俊、张某、张某杭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严重。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俊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邱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及张某杭无责任。此后张某一家人在医院进行了救治,经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其子张某杭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张某出院后,多次向邱某提出索赔要求,但双方因赔偿项目、数额及相关依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石泉县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因张某及其次子属妇女儿童,司法局审核后,指派148法律服务所廖应明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人员帮助下,张某于2018年5月将邱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相关赔偿金。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在赔偿数额上提出异议。认为三期鉴定标准过高,应对实际伤情为准,同时认为原告提出按城镇户籍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另外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法律援助人员对被告提出问题进行辩驳并指出,张某鉴定为中立权威机构作出,且标准有对应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应当予以认定。张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张某自2013年起就在石泉县某集镇社区居住生活,且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主要收入来源地也非农村,故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张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了法律援助人员辩护意见。2018年9月底,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邱某、某保险公司对张某及其子张某杭进行了赔偿,并支付了赔偿金。
来源:石泉县司法局 作者:郭健 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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