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即使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我做一个简单的法律解释,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别的人可以完成的工作,而你不能完成,这样就叫不能胜任工作也许现在还好一些,以前常常听到,公司以员工工作做得不好为由,就随随便便把员工撵走了,可能这种情况没有那么多了,但是还是有的。又或者,人们潜意识就觉得,自己工作做的不好,就应该被撵走。但实际上,劳动合同
法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就是说,当你工作做得不好时,不要怕,不能撵你,公司必须要先给你培训,培训之后,你还是做不好,不要怕,不能撵你,公司要再给你换个简单的工作,你还是做不好,不要怕,还是不能撵你,必须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才能撵你走。
当然,也有很多“聪明”的公司,不会这么做,当你不能胜任工作时,就故意刁难你,让你自己辞职,自己辞职,公司就没有任何责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欢迎私信找我,教你怎么解决。
也欢迎私信咨询其他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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