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别人恶意变更房产,该怎样处理?
案例简介:房屋被恶意过户所有权人维权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宝山区的系争房屋原系原告动迁分配的公房。原告于2002年2月至5月间委托被告办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及购买公有住房的相关手续。此后,原告明确告知被告不再出售该房屋,但被告隐瞒已经办理好售后公房手续的情况,还伪造原告签名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并由被告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因委托中介出售该房屋,被告表示愿意帮助原告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相关手续后收购该房屋,购买公房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房屋买卖的价格为11万元。此后被告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原告支付现金1万元,余款10万元等贷款后再支付给原告,但由于被告急于应付其他债务,将贷款挪作他用,没有向原告付款。买卖合同中房价为25万元是为多申请贷款而写,并不真实。双方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恢复产权原状
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涤除房屋抵押登记、恢复产权原状。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涤除系争房屋的抵押登记;3、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原告所有。
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的侯楠楠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律师说法:房屋被恶意过户所有权人如何维权
首先,虽然原告在2002年2月确有委托相关中介公司转让房屋的意图,并签订过书面协议,但并无向被告出售房屋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双方在一年多时间内均无任何履约行为,直到2003年4月,被告才以原告名义办理售后公房手续,并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被告还自认原告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该合同中房价款系为多申请贷款而故意虚报高价,此后也未向原告支付房款,未要求原告交付房屋,综合以上各种情况,足以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恢复为原告所有,由于该房屋已经被设定抵押,故产权登记恢复原状的具体履行应当待被告偿还相关债务,涤除抵押登记后再进行。另外,被告虽然辩称其曾向原告支付1万元购房款,但无相关付款凭证,故法院对于被告辩称的付款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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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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