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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被要求公摊公司开支 律师:属违法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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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15: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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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扎心了! 离职被公司扣房租水电等“公摊费”)
公司:公摊费只从业绩里扣,合同里也都写明白了
律师:属克扣工资行为,即使合同约定也是无效的
听说过买房有公摊面积,租房有平摊水电费,可是你听说过员工要公摊公司所有开支吗?
近日,从公司离职的张小慧(化名)被告知需要缴纳2000元的房租、水电等公摊费用。对此,该公司人事主管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公摊费“应该是都收吧”。
员工
离职被要求交公摊费
每月2000元
今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张小慧来到一家贷款公司上班,该公司名为四川众易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易汇公司)。她每天在公司里给潜在客户打电话,每月工资底薪2000元,根据贷款收取的佣金计算提成,提成为佣金的15%。张小慧称,刚入职时签了两份合同,但公司没有将其中一份交给她。
6月底,张小慧由于个人原因离职。7月16日,公司给她发了6月份的工资1300余元,张小慧觉得这个数额有问题,便询问了公司财务,却被告知她入职第三个月开始计公摊,需要交2000元的公摊,目前还欠公司公摊500元。
“财务说公摊就是公司的费用开支,比如电话资源、房租、水电、渠道费等,反正公司对外发生的费用都要由员工分摊。我完全不知道员工还要交公摊费这回事,从培训入职到离职前公司都没告诉过我。我不记得合同上有关于公摊费的内容,专门问了其他同事,他们也说没看到合同上写了要收公摊费。”张小慧说,多名同事告诉她,几乎都是离职时才知道要交公摊费,有的700元左右,有的1200元,各不相同。至于公摊费如何计算,为什么要由员工负担,张小慧也并不清楚。
张小慧记得自己在6月份有一笔1500元的佣金,按照提成15%,她应该拿到225元提成。她向成都商报记者展示了与财务的聊天截图,对方表示:“6月你收了1500元回来,没有提成!原因是第三个月开始计公摊,你有2000元的公摊,所以还欠公摊500元。”
张小慧再次询问同事得知,每个员工每月要交2000元公摊费,从收到的佣金中抵扣。“原本收到的佣金是用来给我们发提成的,这样一来,相当于每个月收到的佣金首先要扣除公摊费2000元,剩下的才来计算提成。如果没有佣金或者佣金不够2000元,那岂不是一直欠公司的公摊费?员工还能剩下工资吗?”张小慧表示质疑。
公司
薪资构成主管会说
合同里也都写明了
7月17日晚上,张小慧在微信上问公司财务,自己入职时为何没有人告诉她要收公摊费。对方回复称:“入职都会培训,每个主管、每个人都知道,你不知道?”
7月18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位于东大街一栋写字楼里的众易汇公司,该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告诉记者,在员工面试时,公司已经说清楚薪资的构成方式,如果不能接受,那可以不做这份工作。至于公摊费,李女士表示:“我们这个行业都有。”后又改口,“应该是都收吧,我也不是很清楚。”
记者询问,公摊费是否如员工所讲每个月收取2000元,从员工业绩里扣除。李女士回答:“对。公摊费不从底薪里扣,只从业绩里扣,如果没有业绩就不扣公摊费,也不会累计。”“如果业绩不足2000元呢?”记者追问。“那我们会视情况酌情考虑要不要扣公摊费。这些薪资怎么构成的,面试时公司会讲清楚,员工到岗后主管也会说,包括合同里也都写明白了。每个月该发给员工多少工资,我们公司都一分不少地发放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要求查看其口中所说,写明了收取公摊费的合同时,遭到对方拒绝。
律师说法
公司收取公摊费属克扣工资,是违法的
“上述公司收取的公摊费属于克扣工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认为所谓的公摊费,就是公司随便找了个名目来克扣员工工资。因此,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补齐。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涉事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冬平表示。
“公司对于管理员工的制度政策,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前提必须要符合相应的原则,包括经过民主讨论程序通过、公示、组织员工学习或签字等,而且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而上述情况中,要求员工承担公司的营运开支,我认为这不符合情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是违法的。公司主要承担的是责任,提供用工场地,支付租金、水电气等开销,与员工签合同、办理社保等;而劳动者主要提供的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让员工承担公司的对外开支,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说。
那如果公司确实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收取公摊费”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免除责任?对此,郭刚表示:“我们所说的约定大于法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双方约定。但此事件中,公司的营运开支不应转嫁到员工身上,除非这些员工是股东,可以参与分红,否则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分工责任。因此,即便在合同中如此约定,那该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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