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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前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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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02: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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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情节严重的,应( )。
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B.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C.吊销资质证书
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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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选】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不是本单位的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些人员包括( )。
A.项目负责人
B.技术负责人
C.钢筋组组长
D.安全管理人员
E.木工
3、【单选】甲公司的资质等级为二级,而某工程项目需要一级资质的承包商承建,于是甲公司就借用了乙公司的资质证书,承揽了该工程,后来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发包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请问,赔偿责任应当由( )承担。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发包人
D.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
1、【答案】C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答案】ABD
【解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答案】D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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