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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二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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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8: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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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 享有的权利。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一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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