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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音乐人应当知道的版权法律知识(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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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01: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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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独立音乐人是指未与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建立固定合作,独立制作、发行并获取音乐收益的音乐人。作者本人是一名律师,也曾是一名独立音乐人,与独立音乐人平台MySpace、Streetvoice、Soundcloud、Bandcamp、豆瓣、虾米及网易云建立过合作,也算是经历了互联网发展对音乐行业冲击和改变的个体之一吧。
特此结合自己的经验,以及为独立音乐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体会,梳理总结一下音乐版权方面的重要法律知识,希望对独立音乐人们有所帮助。
一、谈谈版权本身
(一)独立音乐人常常会问:音乐作品完成了,我什么时候有版权?
独立音乐人经常会接到一些社交平台发来的私信,如:某音乐平台表示愿意提供最有竞争力的网络推广以及版权登记服务。独立音乐人此时会经常疑惑:当我在电脑或录音室完成了一个作品后,这个时候我有版权吗?是不是必须去进行一下登记才能获得版权呢?
回答是:不需要。
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前文曾提到,著作权即版权)
对于五花八门的版权认证或登记机构,提供版权标识、证书或认证编号,其实都是一种第三方服务,并非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审批。版权登记是为了更好保护版权而服务的,如产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项证明版权归属的有力证明。但版权登记是一个收费项目,如果每个音乐作品都去申请版权登记,也是一项不小的音乐制作成本支出。即使不做版权登记,你仍然拥有本属于你的版权。
(二)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了,如何证明版权是你的?
独立音乐人有一种苦恼,感觉每次作品被侵权,自己总是最后一个知道的。要么接到某个朋友的通知,发现自己的歌曲未经许可被上传到某平台了,或者在某商业活动上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使用了。如果通过社交平台私信或者微博公开谴责侵权方,面对对方突然抛出的一个流氓式问题:你凭什么说这首歌是你的?此时该如何处理?
DAW(Digital Audio Workstation)工程文件、版权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影响力机构的认可都可以作为证明版权的重要依据。
工程文件不太便于展示、版权登记有可能没有做、自己是新人也没有大平台做认证,这种尴尬情况是很有可能出现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有一个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使用音频水印。
· 音频水印可以作为法律上证明作者版权的依据(如DJ Khalid或DJ Mustard的作品,以及一些经常听到的Beat tag都是音频水印),甚至MV出现的作者名字也可以作为证明作者版权的依据。
· 同时能够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起到推广宣传作用。
二、独立音乐人与网络分销平台
(一)签独家授权还是非独家授权?
签约时看到独家、独占或排他等词语,表明该合作协议为独家授权合作,在签约期内只能在该平台发布作品。签独家授权也许会在收益分配上具有优势,但并不能保证有优于非独家授权的传播力度。如果签署了独家授权合作协议,仍在其他平台(通过马甲)发布自己的作品,是存在被公证取证,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在签约阶段应当谨慎决策。
(二)我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了?
面对网络分销协议授权范围一系列眼花缭乱的专业词汇,独立音乐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是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多年的生活经验总是告诉我们,其中并没有那么简答,对自身权益是否被侵犯了产生怀疑。
以某网络音乐平台的音乐分销协议节选部分作为例子:
非独占授权(非专有许可),即授权方将授权内容之全部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摄制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非独占性的授权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授权、许可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部分或全部授权内容。除被授权方书面同意外,以上授权不可撤销。授权方了解并同意,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过授权终端(指个人电脑、手机、平板、手表及其他可穿戴设备、家庭娱乐设备(包括音箱、电视、机顶盒、有线电视盒)、车载娱乐设备及其他信息网络支持的设备)向用户提供展示、在线播放(含试听)、缓存、下载等服务,用于影音同步(如:长/短视频背景音乐、广告音乐、影视配乐、游戏配乐等)并以上述方式使用影音同步后作品、卡拉OK、网店页面背景音乐、线下商业、非商业活动及实体店铺进行的播放、彩铃等电信运营商无线增值业务,以及其他现有或未来出现的音乐使用场合。
除专业人士外,应该不管是谁看到这些文字都有点望而生畏吧。如果签约形式为非独家授权,虽然还有机会跟别的平台再签约,但是到底吃亏在哪里?
(三)音乐人吃亏在收益分配环节
音乐分销收益分为站内收入与站外收入。站内收入与作品在合作平台内被播放次数直接挂钩,但是站外收入数据对音乐人却极不透明。
以某国内平台为例:
授权方上月分成收入=平台收费业务上月使用授权作品的次数占平台音乐收费业务上月使用全部歌曲的次数之比例 × 平台音乐收费业务上月收入×(1-运营成本20%)×授权方分成比例
音乐分销平台一般会提供月度报表,对于播放点击量相对比较直观,站内收入部分可以自我核实推算,但站外部分呢,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品可能被转授权到短视频、游戏、电影及广告等渠道使用,同时这些转授权也是经过你合同授权的。这部分的收入对于音乐平台来说是可观的,但是对于音乐人来说,是很难分享到的蛋糕。国外流媒体数字分销平台基于存在ASCAP这样的重量级版权保护机构,像Spotify或Tidal(Jay-Z是股东之一)这样的流媒体音乐平台会保证音乐人享有站外收益。
注:ASCAP为首的美国四大版权保护公司能够为其会员提供相应的追索服务,国内目前尚无任何能够类似的服务能力的组织。
三、独立音乐人与唱片公司(经济公司)
如果有某厂牌唱片公司找到你,愿意为你提供专业的音乐制作资源,替你负担所有制作成本,同时还会提供一笔客观的签约费,此时的你是否会放弃独立音乐人的身份,转变一位签约艺人呢?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音乐的发展,唱片公司、经纪公司与流媒体分销平台之间的概念越来越混淆,一家公司包含上述三项业务是现在的主流趋势。
签约前或准备为唱片公司制作一张新唱片前,在国内环境下一般要接受以下几个事实:
版权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都属于唱片公司。基于委托创作关系,唱片制作合同也是一份委托创作合同,也就是说这张专辑是由唱片公司委托独立音乐人创作的,词曲版权及录音录像制作权都属于唱片公司。已经不是独立时期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那个时期的概念了。
你没办法自由表演你自己写的歌。因为歌曲版权是属于唱片公司的,独立音乐人此时的身份不是作者,而是作品的表演者,所拥有的权利不是版权,而是邻接权(表演者权)。演出表演委托创作的歌曲必须要经过唱片公司的同意。
即使现状存在一些不合理,但随着整个版权市场越来越好,音乐人议价能力越来越强,音乐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尊重与收益。音乐播放和销售上能产生巨大收益,对于音乐质量的提升和产业良性的发展都有帮助。届时版权的归属会存在更大的调整空间。
四、独立音乐人与演出活动
作为独立音乐人的“你”与演出的直接关系,存在三种情况。
你演自己的歌曲:这个情况不存在版权纠纷问题,法律问题存在于与活动主办方签订演出合同的细节,以及主办方的营业性演出资质和审批问题。
你演别人的歌曲: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后演出,著作权人有可能将这个权限交由著作权管理协会打理,即可以选择联系著作权人本人,也可以与其版权管理机构联系。如果不想产生法律纠纷的话,这个环境必须事先妥善处理。
别人演你的歌曲:别人应当征得你的许可并向你支付报酬,当然你也可以将权限交给具备强大侵权检索能力的著作权管理协会处理,以ASCAP为首的美国四大版权机构是非常值得信赖的,但是在国内没有合适的机构负责管理(请不要提到音著协)。除非是特别大型的演出,比如林宥嘉在大型演唱会级别的表演独立音乐人jiafeng的《蹦迪治大病》因为网络广泛传播让著作权人获知。对于一般的小型演出的侵权,很难被著作权人发现,想取得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再次呼吁,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还是需要尽快加强建设。
本文通过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两个角度,对独立音乐人应当知道的版权法律知识做了梳理。希望对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有所帮助。如果在做音乐过程中遇到了文章中没有提到的具体法律问题,也欢迎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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