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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有过错,法院是否有权判其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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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0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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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最关心的法律常识之四
案例解析:
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工厂办公室工作,并与同厂女职工桑某结婚。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黎某遇到了大学时就追求过自己的富家千金冯某。冯某对黎某承诺,可通过冯某的关系将黎某调入机关。两人很快开始同居。自从与冯某在一起后,黎某便和自己的妻子桑某分居。分居三年后,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桑某离婚,但遭到桑某的拒绝。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几经调解无果。法院是否有权因黎某有过错在先而不准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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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黎某与桑某经婚姻登记结婚,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而黎某未与桑某办理离婚手续就与冯某同居的情形以以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过错方。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无过错方,我国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有时无过错方而判决准离婚来弥补无过错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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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可能久调不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和;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黎某与桑某的婚姻经法院调解无果,虽然黎某存在过错,但二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实感情破裂,法院应准予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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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关于对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规定。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其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定标准,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设定的限制条款外,不受其他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制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虽然〈婚姻法》列举了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原因,但这样的列举性规定只是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而不是过错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因此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基于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这一标准提出离婚请求,而不能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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