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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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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20: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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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今天公司支付了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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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①若是公司与这名临时工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任职关系,而且该名临时工具有固定工作岗位,那么支付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本月可以用工资表的形式来支付,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②若是公司与这名临时工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任职关系,就是临时性的事项而支付临时工的搬运费120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应取得个人去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按照“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1: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项目具备这三个特点:
①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②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
③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但是,“劳务费”项目不具备上述这三个特点。
提醒2:
1200元的劳务费需要缴纳多少个税?
个税=(1200-800)*20%=80元
注意:
如果一次劳务的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则减除八百元的费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参考1:
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参考2: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意:企业不管是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都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参考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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