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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婚内男方有权阻止女方中止妊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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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 08: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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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都白夜行商务调查咨询公司
昨天和几个朋友去吃饭,其中有个护士,恰好,我的职业病犯了,问了个问题,女方怀孕4个月去医院引产然后离婚,医院给做手术不?有个朋友咨询想要离婚。
然后她很惊讶,结婚期间你打掉孩子不是侵犯男方的权利?这个孩子没有丈夫也不会有的?所以必须经过男方同意,否则可以要求赔偿!
能这么替男性着想,真的很感谢呐!背后的逻辑也很清晰。
这个法律规定不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为什么男人没有反对,反而她们觉得不合理了?
我说法律上没有规定男方有权利干涉女性的生育自由。
然而,她们就是不理解,表示我国法律有很多漏洞!
生育权——不知道前辈们经历了多大的困难才争取到的权利,这也是岁月与时代的文明。
人人都有权利谈论男女平等,就像人人都有权利谈民主与法治!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学者基于对生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在生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⑴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⑵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⑶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⑷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那么问题来了,婚内妇女引产,男方有没有权利主张赔偿呢?
当然,她们觉得这是侵犯了男性的权利,丈夫肯定有权利提出赔偿,我说,法律没有规定。
曰:我国法律漏洞很多,你婚姻法没有学好......男方可以提出赔偿!
......
那么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女性可以决定生与不生,如果男方觉得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你可以离婚,找别人去生!
不知道权利的源泉,凭什么获得权利的救济!
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女性自主呢?背后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女性保护
第一 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
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生育与婚姻
第二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流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堕胎,是“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女性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男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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