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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用工|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纠纷、工伤等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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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07: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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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纪律

(一)劳动纪律的内容
1、劳动者有义务执行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括法律、劳动单位章程和劳动者与用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2、各劳动单位的内部章程必须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并事先经劳动管理机关认可才能合法实施。
3、劳动单位内部章程要传达到每一个劳动者,并张贴在醒目处让每个人都知道。
(二)对违反劳动规章的措施
对已经警告过的违反劳动规章者,可暂时调换工作岗位或按规定让其离职。在当事人蓄意给劳动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要予以赔偿。
二、女工和童工

(一)禁止女工做的工作
用工者使用和批准女工在繁重和专门规定的对健康有害的岗位上工作,禁止在各工业岗位上从夜间隔22:00时工作到次日凌晨5:00时,并保证在进入新的一天的工作前,至少有1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禁止怀孕和育婴期女工做的工作
1、禁止用工者使用怀孕和六个月内育婴期的女工从事下列工作:

  • 重体力装卸、担负工作;
  • 长时间连续站立工作。
2、如遇上述情况,用工者要调整劳动者暂时做其他工作。
3、在临时工作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全部的正常工资或劳动报酬,但该类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其工资或劳动报酬将按新的工作计算。
4、禁止用工者使用怀孕或育婴期不满12个月的女工加班和在节假日工作。
(三)女工分娩前后的休假
1、女工有权在产前或产后至少休假90天,并得到正常的工资或劳动报酬,或得到社会保险金(如已办理该项基金)。在90天的产假中,已包括42天的分娩期休假。
2、在女工因生产而生病,并有医生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增加至少30天假期的批准,同时享受50%的工资或劳动报酬。
3、产后12个月以内,如女工将婴儿带到单位托儿所或工作地点,其有权每天用一个小时给婴儿哺乳或照料孩子。
4、如女工流产,其可根据医生规定休假。
(四)分娩补贴
女工分娩时,有权从用工者处得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60%或社会保险金(如已办理社会保险)。如生双胞以上者,可再得到分娩补助费的50%。在有医生证明流产的情况下,亦同样有权得到该补助费。
(五)18岁以下童工的招聘
1、用工者可招收15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童工,但每天工作不得超过6个小时,每星期不得超过36小时。禁止使用童工从事下列繁重和危害健康的工作:

  • 各种采矿工作;
  • 组装各种化工、爆炸和有毒产品;
  • 收剑尸骨的工作;
  •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或每星期不得超过36小时的工作;
  • 各工业行业从夜间22:00时到次日凌晨 5:00时的工作,并在进入新的一天的工作前,至少有1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2、禁止用工者招收15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社会经济各行业的工作。
三、劳动保护

(一)安全保障和工作条件
1、用工者要负责自己管辖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各连续生产阶段、包括化学物品的使用等等的安全,并不使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
2、用工者要征求自己劳动单位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然后制定内部劳动保护规章,包括维护和安装各种保险设备的必要措施的使用。该规章要传达到每个劳动者并张贴宣传。
3、劳动保护措施和维护工作场所的卫生措施包括:

  • 照明设备的安装,或保证有足够的自然光线;噪音的限制;空气的流通;灰尘和有害气体的排除;
  • 备有劳动者使用的卫生饮用水、洗漱用水、浴室、保健室、食堂和更衣室;
  • 要有存放有毒物质的场所和房间以确保不向外泄露;
  • 有必要使用劳保用品的工种,要发个人劳保用品和工作服;
  • 有危险的设备和场所要有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如必要的标记,防止电击和火警的设施等等。
4、用工者要保证使劳动者懂得足够的安全健康规定,并应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各劳动单位的有关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挪用劳动者的赔偿金来设置。应免费各劳动者提供。
5、每个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人和同事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用工者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与用工者合作执行各项措施。
6、禁止用工者给劳动者使用麻醉剂或其他危害健康的物品。
(二)检查和照顾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1、为保证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前无职业病,劳动单位可向应招者索要健康证明。如应招者有职业病,用工者可拒绝招收。
2、用工者一年至少要送劳动者去进行一次体检,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重体力和从事危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当医生诊断劳动者在其工作场所患上职业病后,用工者要按规定承担医疗义务。当染上职业传染病时,要让其疗养,痊愈后方可安排工作,体检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用工者负责。
3、劳动单位配备医药箱。5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医生看病。
四、工伤事故

(一)工伤事故
1、工伤事故是给劳动者造成伤残死亡的某种危险性事故,其具体如下:

  • 按照用工者的安排或其代理的安排,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场所工作时;
  • 在劳动单位管辖下的休息场所、食堂和其他场所。
2、由职业引起的各种病症亦视为工伤事故。
3、劳动管理机关要配合卫生和工会机关对职业病的种类作出规定。
4、劳动者做自己的事,不是做用工者及其代理分配的工作而发生的事故,不视为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受害者的照料
1、用工者要给工伤者及时和适当的帮助。同时,用工者或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医生证明负责全部实际医疗费用如:

  • 住院和院外的医疗费,包括在家的诊断和手术费;
  • 住院和住其他医疗地点的费用;
  • 医生及其助手和参与治疗人员的医疗费,包括传统药物。
2、劳动者死亡,用工者要拨出不低于其6个月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作为安葬费。此外,其继承者还有权得到一次性的补助。
3、如用工者派劳动者到其他地方工作后死亡,用工者还要承担将尸骸运交其家属的义务。
(三)给因工伤亡者或职业病患者的补助
1、给因工伤亡者或职业病患者的补助规定如下:

  • 在医生建议治疗和恢复体质的整个阶段,有权得到正常的全工资或劳动报酬,但不得超过6个月;
  • 如超过6个月,每个月只能得到自己工资或劳动报酬的50%,但不得超过18个月;
  • 如超过18个月,按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2、在劳动者因工伤或因职业病致残、死亡的情况下,用工者要按国家规定发给当事人或其继承人补助费。
3、如用工者已按规定缴纳了赔偿金或社会保险金,或用工者已带自己管辖的劳动者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的话,上述补助费将由赔偿基金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
五、退休金和补助费制度

(一)退休金待遇
1、在社会经济领域里活动的劳动单位的劳动者,在下列条件下有权得到退休金:

  • 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
  • 工龄满25年者;
  • 从事危害健康的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工龄满20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者;
  • 交纳社会保险金满25年的劳动者;从事危害健康的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交纳社会保险金满20年的劳动者。
2、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可得到一次性补助费。
3、关于退休金和补助费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劳动管理机关研究并按规定提议和申请批准颁布执行。
六、劳动纠纷的调解

(一)劳动纠纷的种类:
劳动纠纷分为下列两类:

  • 关于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其他各种条例条令的纠纷,统称之为“法律条文方面的纠纷”;
  • 涉及到要求从用工者那里得到权利或增加利益的纠纷的,称之为“利益方面的纠纷”。
(二)法律条文方面劳动纠纷的调解
1、如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认为在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劳动单位内部规定和某项规定不正确而与用工者进行交涉,用工者要尽快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研究解决问题的时候,劳动者可要求工会或劳动者一起参加。
2、在双方达成全部或部分协议的情况下,要做成备忘录经双方和证人签字后5天内送交劳动管理机关、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备案。
(三)劳动管理机关对法律条文方面的纠纷调解的责任
1、自从向用工者递交调解申请15天后,用工者仍未召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或已共同研究但未作出决定,或作出决定但不执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上报劳动管理机关研究解决。
2、如在15天内,劳动管理机关不能解决或只能解决一部分,可送交人民法院继续裁决。
(四)利益方面的劳动纠纷的调解
1、利益方面的劳动纠纷的调解按上述(二)(三)规定的劳动纠纷的调解程序进行。
2、如在10天内劳动管理机关仍不能解决,就送交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继续仲裁。
3、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须由劳动管理机关、工会、用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五)罢工限制
1、禁止劳动者、用工者或劳动者代表在下列情况宣布罢工:

  • 在执行法律、劳动规章、劳动合同或劳动单位内部规定方面发生劳动纠纷时;
  • 双方已作出共同开会研究解决的决定后;
  • 按上述(四)规定成立的专门委员会里的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的各调解工作正在进行时;
  • 劳动纠纷正在人民法院裁决时。
2、任何与劳动者和用工者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不论以言论、物质和金钱唆使和怂恿其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罢工,致使劳动者或用工者蒙受损失,或扰乱了社会秩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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