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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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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3 02: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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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西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由“疫苗之殇”谈到行政公益诉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来,“问题疫苗”事件持续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家在谈论如何加强疫苗监管工作的同时,有不少人也关注到了后续事件的进展,以山西省检察院为代表的检察机关针对“问题疫苗”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今天就带领大家简单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
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甚至是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了损害的时候,其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往往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相关。
二、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就是在呼应本次司法改革,此项制度的设立将对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力度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案件来源
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针对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在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包括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等。
四、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将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这里考生需要关注的是受案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列举的领域,也可能涉及到其他范围,一个“等”字需要关注。
五、管辖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如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院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级别上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具体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在具体程序中,应“先建议再诉讼”。
以上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简单介绍,虽然在法律测查中行政公益诉讼测查比重不大,但是希望广大考生仍旧要了解此知识,做到充分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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