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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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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6 06: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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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案例】
柳某和前夫江某离婚后,改嫁魏某,年仅2岁的儿子由柳某抚养。与魏某结婚后,柳某为了儿子能与魏某建立父子感情,千方百计地阻挠前夫江某探望孩子。请问,柳某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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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柳某这样做不合法,江某有权探望孩子。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除了子女被其他人合法收养,否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改变。本案中,虽然柳某与江某离婚了,但是,江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作为孩子的父亲,江某当然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江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个权利。如果江某的探望给孩子带来不利的影响,柳某也必须向法院提出中止江某探望的申请,她不能私自阻挠江某与孩子见面。【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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