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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关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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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 08: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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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了更好体现该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月28日,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隆尧县司法局结合隆尧县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相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附件:
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隆尧县司法局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案件进入检察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核实是否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该监护人表示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指定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等有关材料的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承办律师应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持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承办律师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制作笔录。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再次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提请逮捕案件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承办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以及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者书面告知承办律师。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诉讼代理人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依照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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