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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与狗相撞,骑车大妈受伤,狗主不认狗,伤者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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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 20: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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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多岁大妈骑电动车跟小狗相撞倒地受伤,医疗费谁来赔?狗主人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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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骑电动车与小狗相撞倒受伤
3月17日上午,五十多岁的李洁骑电动车经过某路口时,突然一只小狗朝着电动车冲过来,李洁调整方向闪躲不及,与小狗撞在一起,摔倒在地。
李洁感到右手剧痛无比,左右又不见狗主人,于是请路人帮忙拨打电话报警。交警部门赶到现场后,查问谁是小狗的主人,居住在附近的白军闻讯赶来,说小狗是他散养在小区里的。随后,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白军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洁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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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疗费用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
李洁受伤后,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5000余元。治疗结束后,李洁联系白军索要医疗费赔偿,白军认为自己没有赔偿义务,二人因此产生纠纷。
李洁找白军多次协商未果,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白军赔偿自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000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狗主不认狗,但未提供证明,法院不信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白军说自己不是狗的主人,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次事故中,白军因管理不善致其饲养的小狗与李洁所骑电动车相撞,致使李洁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白军负主要责任、李洁负次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李洁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确定由白军承担70%的赔偿责任。白军抗辩称导致李洁受伤的小狗不是他饲养的,但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经法院审核,李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10400元,由白军赔偿其中的70%即7280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白军赔偿李洁损失728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李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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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白军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撞到李洁的狗并非是自己所有,自己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不认可,一审法院调取的交警执法视频也不能证实肇事狗是自己的,即使肇事狗为自己所有,因为李洁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撞狗而受伤,自身也应承担同等责任,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次要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针对交警部门现场执法的视频显示,在事发当日事发地点,交警询问肇事狗的主人时,白军举手声称狗是自己的。故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白军是否需要对李洁所受伤害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狗为白军所养,该事实也得到了交警部门现场执法视频的印证,在该视频中白军承认肇事狗是其所养。白军反驳称肇事狗并非其所有,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肇事狗系白军所养并无不当。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军负主要责任、李洁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白军负案涉事故70%的责任,李洁负事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白军认为李洁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于白军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编:凌致远,编校: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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