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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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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14: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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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欺凌”、“未成年人被性侵”等事件屡见不鲜,而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事件的频发难免会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此对未成年群体的保护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大和完善。我国从中央到各地政府都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也具体到立法层面上,上至根本法《宪法》,下有各类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宪法》中就提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夯实了理论基础。但凡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均应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保障未成年当事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为了平衡未成年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各类法律法规都呈现出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倾向。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强调针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活动中,应恪守的宗旨和准绳。《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向需要施以法律援助抑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取消了向涉罪未成年人施以法律援助的限制,越过对其家庭收入实情的考量、对其实施何种犯罪行为的考虑、对之后其行为裁判结果的考虑,援助机构须向其调派法援律师施以有效帮助。如此一来,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更加强有力的维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包括援助主体 、援助对象和援助内容等问题。
(1)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主体
一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可能有效的开展运作。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化的前提,而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建构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实现的基础,缺乏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依托,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将难以规范化、有序化。二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力的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提供充分的经费支持法律援助机构为实施法律援助提供组织保障,负责法律援助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责。三是司法机关。首先司法机关对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实现起到关键性作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以侦查机关的协助为前提,侦查机关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权利,应当承担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协助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的责任等,只有在侦查机关协助、配合的基础上,律师才能够顺利介入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没有律师帮助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告知、提供法律援助申请等工作。审判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既要尊重辩方的合理主张,采纳律师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不依赖于控方的控诉主张,又要做到 “兼听则明 ”,从而充分保障未成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在刑事案件中为未年人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不仅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包括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未成年被害人尤甚。特别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如强奸、故意伤害等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可能会受到严重摧残,更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或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工作, 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一是自诉案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1)援助主体单一化
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二是法律援助机构。但由于法律法规中概念的模糊性,导致了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承担的指定辩护案件,而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较少,可以说是法律援助机构没起到援助主体应有的责任。这样就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主体由形式上的多个变为了实质上的一个。再加之法律援助机构在专业、人力、物力、财力、能力等方面的资源都非常有限,而在对有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还需得到社会的救助,例如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急需进行医疗救助,但未成年人家庭贫穷无力交付医疗费等。由于这些限制,法律援助机构根本没有能力再为受援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缺乏经济的帮助就可能会导致法律援助无法开展或效果不显著。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真正达到援助的目标,就需要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2)援助范围狭小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多见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很容易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被忽视的局面。例如在一名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一名15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中,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指定辩护,得到法律援助。但未成年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援助,一方面是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上的原因,不愿寻求救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系的不完善,这就导致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上的不平等。
(3)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和《法律援助条例 》 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此处的法律援助具体内容包括哪些以及辩护的内容有什么, 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援助工作很简单,基本上是查阅证据材料、出庭辩护,因为未成年刑事一审案件多为简单案件, 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始终都简单而固定,无法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形成抗衡,往往在法庭的辩护较为单一,所以这就导致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流于形式,达不到法律援助应有的效果。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的对策
(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体制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所占法律援助案件数的比例是非常大的。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不同于经济有困难的成年人,鉴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作出专门规定,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申请人范围等。目前,虽然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但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例如法律援助范围过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太小、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与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没有什么区别等。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法律援助内容,明确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例如 ,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受到监护人虐待、遗弃或其他侵权,未成年人被教师体罚、未成年人在校外或校内遭受欺凌等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都可向国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2)培养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队伍
为了给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业注入新鲜血液,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就需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爱心人士对法律援助的作用。
其一是创建未成年人法律服务中心,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特别组织。为方便未成年人寻求法律援助,采用多形式,不仅接收电话、来信、来访,还设立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义务法律援助服务。在学校积极开展法律宣讲与教育,倡导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理念与知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前延伸至前期预防。
其二,引入各社会团体,由其为相应的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为其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是民心所向。
其三,鼓励各地区政法类院校师生以及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爱心人士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尽心献力。
(3)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
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是刑事法律援助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而监督主体是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的关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应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提供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的报告义务。刑事法律援助提供者向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报告义务,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实时掌握法律援助的进展有重要作用。二是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 受援人对获得的法律援助如果不满意,并未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因此,应确立受援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价的反馈机制,使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 从而推动法律援助监督体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困难,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希望积极探索,尽快落实、完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来源: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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