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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10月中旬,又到了找工作的时节,大多数应届毕业生踏上了求职的路途。从投简历开始到面试到上岗,最后都离不开一个环节,那就是——签订第三方协议。所谓“三方协议”指的是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学生三方共同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学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在学生还未毕业以前,不具有劳动者身份,无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或终止协议,需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认可,否则按违约处理。
三方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不一样,其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迁移、档案转出、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是完成毕业生各种关系从学校转入社会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北京单位为京外生源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或毕业生到生源地以外的地区就业等,三方协议书还将作为学校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和签转档案、户口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的防护……以上八个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在就业协议中,由于就业协议对于劳动合同的指向性,一般也会涉及以上条款。
就业协议是一种带有国家政府指导性质的协议,学校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就业指导推荐和就业派遣作用。就业协议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就业协议具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特殊性质。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除非有特殊约定,一般不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要求,只能通过签订就业协议来确定工作意向。《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学生符合劳动者主体身份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当然,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无效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转化中要注意的是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不同的。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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