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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这些“地雷”,HR千万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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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2 12: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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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金九银十”,转眼间又到了企业招聘、职场人找工作抑或是跳槽的高峰期。企业的HR们又到了最忙的时候,因为员工若要正式入职,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
而“试用期”有很多“雷”,HR可千万不能“踩”!“踩”了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雷1:不按照法律约定“试用期”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员工可以拒绝,或者进行仲裁。
很多职场新人不知道这点,认为试用期就是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其实并不是这样。
举个例子,小李刚入职一家公司,公司和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5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可得知,小李的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小李完全可以拒绝或者申请仲裁的。
HR们也一定得注意这点,看好劳动合同期限再约定试用期哦!
▲雷2:延长员工的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
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用人单位想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雷3:试用期不签合同或者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有些企业在招职场新人时,试用期不签合同,转正再签合同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那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HR若是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而且按照此条规定,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是不可以的,“试用期合同”也是无效的。
▲雷4:给员工的试用期工资过低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举例来说,小王新入职一家公司,约定工资为4500元,他的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那么这公司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小王的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劳动合同工资4500元的80%即3600元。
2018年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120元,如果小王的单位是在北京,试用期工资低于2120元,那么单位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小王可以向公司交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所以HR们一定拿好计算器,试用期工资不能计算错哦!
▲雷5:试用期不给员工上社保
这种现象在不少公司都存在,很多公司都会对新入职的员工说,转正再给上社保。这样也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果HR遇到这种情况就很尴尬了,因为员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常情况下,试用期开始HR就要给员工及时缴纳社保,一般是在员工入职30天内就必须缴纳。HR可一定要记住了哦!
▲雷6:试用期随便辞退员工
很多企业会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不用负任何责任,这样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所以,即便是在试用期,公司觉得员工不合适,想要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试用期辞退员工也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而且这样的情况里,企业是需要拿出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
小贴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地雷”可真不少,HR们可一定要记好了,千万要避开,保护好企业的安全哦!
- END -


作者 | 人力学苑
声明丨本文由人力学苑原创,转载请标明来源(人力学苑:rlxy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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