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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计算的利息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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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5 08: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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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法条将借款利率划定了为两线三区:一是司法保护区,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约定在年利率24%以下的属于有效约定;二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使已经支付了,出借人也可以要求返还;三是自然债务区:超过了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法院同样不会支持,一切按现在有的状态。对于自然债务区该解释并无明文规定,而根据该条文的意思从中推理出来的规定,并在司法实务中得到适用,下面的一则案例则全面说明的这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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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计算(年利率36%),法院判决已支付部分按月利率3%计算,未支付部分按月利率2%(年利率24%)计算。
基本案情
原告揭某文诉称:被告谭某新以投资电白县麻岗等八镇的教育创强XX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息3%(即人民币6万元),被告黄某明对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无限期。被告和原告约定,谭某新将于2015年2月15日偿清利息34万元、于2015年4月19日偿清本金200万元。但所借款项已过借款期限,直至今日被告迟迟不肯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谭某新向原告借款200万元逾期未还,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谭某新向其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36%计算,未支付利息部分则按24%计算,根据被告还息情况,原告确认利息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并未超过其可主张的权利范围,但计算的标准应为年利率24%,同理,2015年2月1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亦应按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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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谭某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揭某文清偿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黄某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某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谭某新追偿。
zcGd7kzKCLvhL8P1.jpg 中级人民法院

律小编评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3%,折算年利率为36%,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条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36%属于自然债务区,所以本案中对于被告已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按现在的自然状态,出借人可不用返还,但是对于后续的本金利息,未支付的不能再按年利率36%计算,只能按不超过24%年利率标准计算,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36%计算,未支付利息部分则按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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