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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助力农民工成功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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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5 09: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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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在承建象州县某工程项目时,雇请张某等十人做刮腻子、砌砖等工作,工程完工后,仅支付部分工钱给张某等人。2018年2月经结算,韦某尚欠张某等人工资62795元,为此,韦某分别写下欠条予以确认。之后虽经多次催促,韦某要么躲避不见,要么声称暂时没有钱,希望缓一段时间,总之迟迟不予支付,2018年5月,张某等人遂找到象州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张某等人均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中心为这些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程序,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并快速办理,同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覃任合律师办理该案。覃律师向受援人张某等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中韦某应付的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数额清楚,不存在争议,不受到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的限制,建议张某等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当前的难题,并帮助受援人整理证据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近日,经法律援助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韦某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错误行为,同意在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受援人张某等人受韦某的雇请,到其承建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韦某应按时或按量全额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或劳动报酬,但其仅支付了部分工资,余款迟迟未付,韦某的行为不但影响了受援人的生活,也使受援人对社会诚信丧失了信心。《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张某等人起诉韦某要其立即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是合情合理更是合法的。法律援助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必要、优质、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帮助本案受援人获得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广西来宾市象州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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