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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劳动仲裁时效,如何长青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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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22: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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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员工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解读毕竟不如劳动法专家、律师,于是一些明明员工“有理”的劳动争议,因为仲裁时效的问题未获支持。到底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不同的案件对应的仲裁时效又是多久?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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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时效有2种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个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呢?”
不属于,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呢?
不属于,《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工资包含了正常的年休假期间工资和未休年休假的惩罚性赔偿。因而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200%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员工提请的是: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高温、低温津贴等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不受到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如果员工追讨多年前加班费,可以获得支持吗?
虽然在仲裁时效来看可以获得支持,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因此,除非员工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企业拖欠了多年前的加班,否则很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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