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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究竟能不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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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06: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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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当事人与我沟通中表示政府出的补偿标准是不是不能改变了。
我的回答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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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以及长期形成的土地财政政策,导致征收部门在征地拆迁中存在两种操作模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模式与集体土地征收模式,由此产生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案”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别。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进行征收,房屋价值参照市场价值;而集体土地征收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以统一年产值或者区片综合地价作为标准,由此也产生了五花八门的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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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就最高院的解释所表达的观点而言,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实行政府裁决(复议)前置。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不错过其合法维权期限,裁决前置是保证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定。被征收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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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由于实践中否认补偿方案的独立性,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集体土地征收,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救济只能是先行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方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吕茉颇
编辑:乔大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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