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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法律上支持这样的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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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4 14: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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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情里,花前月下的浪漫,会催生出很多誓言,誓言是否能真的永恒不变?为了让爱多一份保证,有些人也将誓言变成了法律协议,于是就有了“净身出户”“忠诚协议”“同居保证书”之类的说辞。可是,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这种协议,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法律是存在争议的,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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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黄某与林某于2010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
六年后,林某与张某同居被发现,黄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林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林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却对本案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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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李某,早已结婚生子,由于其在外地打工,结识了小自己10岁的王某,王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李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王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愿意赔偿王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李某的签名和日期。之后,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年底,李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王某拿着所谓的“同居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的规定,“保证书”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而无效。
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让你措手不及,别担心,有我在,绝不会让你孤军奋战,把难题统统抛给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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