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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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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15: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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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那么,最高院对录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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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录音证据取证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一)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三)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四)谈话方式
    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到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6、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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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呢?
    一般认为,各种纠纷均可以采取录音证据方式固定证据。例如:

    债务纠纷
    2004年1月,经人介绍,张男与李女相识,几月后,两人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向张男借款3万元,张男没有向李女索要欠条便借了钱。第二年6月,张男与李女之间出现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男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男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男带上录音设备来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男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男借了3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李女没想到,张男把他们的谈话都录了下来。

    张男让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男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女给付张男3万元。

    房产纠纷
    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叶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音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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