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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秀教师被指蒙冤屈 七旬老人为妻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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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1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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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七十六(岁),申诉三十年;为妻鸣不平,控诉“黄世仁”。最近,最高检给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76岁患癌老人张绍舜回信:“张绍舜同志,您通过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反映问题的材料收到。”并按管辖范围,“来信转与安徽省检察院”。随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回信给张绍舜老人:“已按相关规定转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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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76岁老人申诉三十多年,反映现代“黄世仁”害死现代“白毛女”的案件。现在,已经引起多级政法部门的关注,纸包不住火,现在终于可以把案件公开了。
这本是一起不大的小案件,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小案件,问题极好解决,最后却发展到某些执法人员(就是本文中的“现代黄世仁”)错误执法,任意违反《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等制造冤案的案件,最终,致使蒙冤人阙志英(优秀人民教师、申诉人张绍舜的妻子)含冤而死。
   
检举他人问题  引发邻居报复

律师对“阜阳八八、八、三案”事实真相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如下认定,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执行机关在法律文书中也基本予以肯定:
“阙志英系江苏人,是阜阳市鼓楼小学的优秀教师,因其团结同志,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深受学生们的爱戴,同行们的敬佩,主管单位的好评,被评为优秀教师。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主办的《人民教育》一九八九年第十一期上,以《琢玉者》为题,介绍了阙志英的先进事迹,“作为一束鲜花,献给老师们”(《人民教育》文)。
“阙志英与所谓被害人蒋××原是前后邻居,因阙志英的丈夫张绍舜检举揭发了蒋××丈夫李××(李原系阜阳县民政局副局长,后任阜阳县司法局副局长)亲友的经济问题,蒋、李怀恨在心,多次寻衅滋事,蒋甚至闯入阙志英住宅辱骂阙志英。阙为息事宁人,一直竭力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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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晚九点三十分左右,蒋××与李××见阙志英同往日一样去阜阳地区运输公司汽车队茶水房打开水,蒋便与李××预谋道:“不教训她(指对阙)就不管。”蒋与李守候在堆满垃圾、积聚污水、蚊蝇丛生、紧靠厕所、臭气逼人阴暗的胡同拐弯处,当阙志英返家途径此处时,蒋、李乘阙不备突然袭击殴打阙志英,阙呼喊“救命”,阙的左眼被打淤血,左前臂外侧皮肤淤血,面部及双上肢被打伤,而蒋未有任何(被打)伤痕。这说明,阙只是被动地挨打,并不像一、二审判决、裁定所认定的“阙与蒋相互厮打”。当蒋再次击打阙(头部)时,阙本能地抬臂防护,蒋的拳头击中水壶(不是水瓶)后把铆钉被击脱,开水散溅,阙的右前臂、右腰部被烫伤(烫伤总面积为5%),蒋的手臂、下颌部和左面部溅灼伤(烫伤面积2%左右)。”
以上事实,有大量、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见律师倪某隆、刘某华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实施机关的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也在文件中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编造“相互厮打” 颠倒事实真相

原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原阜阳地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均有两种意见:第一,大多数人意见阙志英无罪,理由是蒋是肇事者;第二种意见认为阙志英有罪,理由是李××是副局长,他的老婆蒋××伤重(见原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最后,省检察院负责人刘×(李副局长的老乡)在这场“官民互诉案”中以省检察院的名义批复:阙志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通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阙志英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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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由法院审判长、现已因T·W被判刑的巫××、李××等人组成的法院审判庭判决、裁定:阙志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蒋××经济损失3365.16元(1988年时期)。并将事实真相中的主要事实部分故意进行以下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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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证据证明蒋××与李××预谋道:“不教训她(指对阙)就不管”的事实进行隐匿;二是将证据证明阙志英的左眼等处首先被蒋××打伤的事实进行隐匿;三是将证据证明阙被打伤后急喊“救命”,多人都听到并作出证明的事实进行隐匿;四是将证据证明蒋的丈夫李××一直在场并参与作案的事实进行隐匿;五是将证据证明阙志英是在回家路上,在明处;而蒋××、李××是在暗处,在人们都不能呆的赃臭处等待殴打阙志英的事实……案件起因全部删除,一字不剩,全部隐匿。并且,办案人毫无依据地编造“阙与蒋相互厮打”,颠倒事实真相。
判决、裁定后,阙志英不服,一直申诉无果,后于2017年含冤而死。去世前,阙志英含泪要求申诉人以后继续为她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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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市教委(党组)、原中市区委等和全市几十名教师、校长们旁听庭审后代表全市教师联名为阙志英蒙冤呼吁,伸张正义,但均无效。
1993年2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通知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查处;1993年4月17日,阜阳中院决定复查,作出“受理申诉通知书”;二十五年后,2018年11月2日,阜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期间,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字公布。可是,同年11月2日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扔按以前的法律条文执行。申诉人张绍舜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作出了以上回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强调指出,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审理大量案件,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有鉴于此,根据以上案情,恳请上级政法部门、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帮助解答:阙志英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是紧急避险还是无辜被害?由于此案影响极为广泛,希望借此能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一堂极好的法制教育课。(江苏省苏州市 张绍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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