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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有“三大难”:立案难、送达难、执行难!
其中,关于送达难,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规定和细化了多种送达方式。
但在合同履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我们还是经常会碰到无法通知合同相对方或是找不到一个可以代表合同相对方的人进行通知和送达的情况。
有些甚至是在履行过程中,即使已经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告知了另一方。
但对方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会以未收到或接受信息的人不能代表公司等理由,主张通知方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所以说,在制定合同时,关于送达条款的约定也要十分重视!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则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
而且这还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
那,具体该如何约定送达条款呢?
01 实操指南
设置完善且有效的送达条款,至少得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送达信息
要包括以下内容: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送达方式
可以采用邮寄送达、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但要注意,在某一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斥电子送达。
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若适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法律后果
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对“送达不成”的不利后果也应当明示。
变更送达信息
要对变更送达信息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经合同确认的送达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作出的送达仍有效。
适用范围
要明确适用范围,比如说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做到以上五点,我们就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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