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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微博) 达州(微博)6月8日讯(唐天成 彭雪芹 记者 陈连波)怀疑邻居取了自己的低保金,男子清晨突袭邻居,挥锄酿血案。然而,由于该男子患有精神疾病,袭击邻居行为被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最终判决男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怀疑邻居领取低保 男子挥锄酿血案 “兵娃子,你打我做啥子?”2013年7月31日,达州市达川区某村村民潘军像往常一样,早上5点过就起床了,拿着手电筒在自家房屋一楼查看蜂箱情况,正当他埋头查看时,头部突然挨了重重一击,潘军抬头看到是邻居潘晓兵。 “你不是好人,把我的钱取了。”不等潘军辩解,潘晓兵又挥着已经被打断的锄头把继续打了过来,先后打到潘军的右手背、嘴角和右手上臂,不几下潘军便被**在地。为了躲避潘晓兵的继续殴打,潘军顺势滚到旁边的地沟里,头朝下,身子蜷曲着昏了过去。潘晓兵看到潘军倒地晕倒,随即离开现场。 随后,被叫喊声惊醒的潘军妻子王娟和邻居赶到现场,几名男子将潘军扶到院坝的椅子上。只见潘军头上鼓着一个大包,满嘴是血,手上也是淤青。王娟随即拨通了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后,很快将逃离现场的潘晓兵抓获归案,并查明事情经过。原来,潘晓兵在头一天赶场时拿着自己的存折到场镇上取低保的时候取不出来,回家后怀疑是潘军用存折取了他的低保,于是趁潘军查看蜂箱不备时袭击了他,引发了血案。 检察院提起公诉 细心法官发现蹊跷 事后,潘军的伤情经达川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潘晓兵的供述、潘军的陈述以及几位邻居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潘晓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潘晓兵提起了公诉。 达川区法院依法受理,调查了潘晓兵的家庭情况。得知其已40多岁,但一直是单身,生活很困难,平时靠父母接济和低保金生活。鉴于这种情况,达川区人民法院指定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为潘晓兵提供法律援助,安排律师为其辩护。 法院法官审理此案时发现,在对潘晓兵进行询问时,其目光散乱,言语不切题,且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曾供述曾经因精神病被治疗过。同时,潘晓兵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朱方丽和他的辩护律师均表示潘晓兵患有精神病,其在2013年7月31日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为了避免产生冤假错案,遂建议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晓兵有无精神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母亲:曾患有精神病 在鉴定过程中,法院还查明,潘晓兵幼年丧父,在5岁多的时候随母亲改嫁至继父家。在10多岁的时候,潘晓兵曾因精神问题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过,一般情况下情绪稳定,不会攻击人,上过初中,能算一些简单的经济账,目前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一个人独住。数年前,潘晓兵曾再次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四处乱跑,乱唱乱跳,有时半夜起来唱歌,吵得周围邻居不能安睡。 据潘晓兵的母亲朱方丽介绍,平时生活中,潘晓兵很少惹事生非打骂其他人,但是对待他们老两口明显要粗暴得多。要是没吃好的话,只要两人话稍微多一点,便会对继父和母亲进行辱骂,甚至是拳脚相加,所以继父现在很少管他。 法院:不负刑事责任 依法强制医疗 2013年12月17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晓兵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潘晓兵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3年7月31日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潘晓兵现在常有打骂他人的攻击行为,且打人时不计后果,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并且其母亲已满63周岁,无监护能力,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5月22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和决定:判决潘晓兵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潘晓兵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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