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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奇闻:杀人可摆平、只判两年刑,金钱威力真是大!腐败官员胆子大
百姓岂敢言人权!谁为人民来说话!
兹开封市2001年3月5日发生的“田子义杀人案件”一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书,杀人凶手田子义证据确凿,鼓楼区办案民警王志强最终不以“伤害至死罪”审报,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审报。最终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的有期徒刑。重罪轻判,犯罪受到的惩罚只不过如此,他们感受不到刑法的震慑能力,继续犯罪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这样的案件实在是旷古奇闻,堪称“奇案”。
屡出不穷的冤案,接连不断的司法丑闻年年如是,这不禁让人疑问:开封司法系统为何如此善于制造冤假错案?证据确凿的事情民警巧审报,法院巧定罪,百姓有冤何处伸!百姓安全何处寻!罪犯猖狂民不安!
敢问苍天:司法腐败几时休 ?冤假错案何时了?
此案件开创了全国刑事案件的首例,据目前统计在全中国所有杀人案件中,只有开封的这起案件从定性到判决都堪称首例。开创了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不会出现的“独一无二”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叙述:
2001年3月5日,田子义与曹利君、胡文毅、李新国、王新军携带自制东洋刀、棍及砖头等凶器,到丁角街市场内对商户李春国进行威胁。并将西司派出所值班民警丁云德、丁文庆、石顺生、张友堂以及商户李子兰、陈卫东打伤。最终造成石顺生被田子义殴打死亡,丁云德、张友堂、李子兰损伤程度为轻伤,丁文庆、陈卫东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这起案件中,胡九军(田子义岳父)、胡九铭(田子义叔叔)起到了牵线搭桥、拿钱买路的重要性。胡九军系南关区有名之混混,从六十年代始其家族黑恶势力之头目,动不动就拿刀砍人、杀人,人称胡二毛。其弟胡九铭、儿子胡文义、女婿田子义,多次涉嫌贩毒、经济诈骗、贩等案件,因自称在公、检、法系统有众多的朋友和铁哥们,虽经多次举报,的确无损于其黑恶家族势力一根毫毛,而且动不动都揪集数十人参与。此次事件的发生,结合以往胡二毛、胡九铭、田子义等人的斑斑劣迹,不难看出,本地公安系统内部有人做他们的保护伞、躲避墙,法院有他们的保护神。因此他们才敢在社会上作威作福、为非做歹,张牙舞爪、胡作非为,一而再再而三欺压、迫害人民老百姓。像这样的家族黑恶势力不除实难平民愤,公安机关内部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拿掉,将民永无宁日,国永无太平和谐。民心不安,则国不安定!
或许在一些司法部门看来这种办案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证据警方提供,法院只管判决就行了。可是,这么做的结果就是一个个冤假错案被制造出来。当然,也不能排除司法系统腐败的问题。不过单单就这件冤案而言,司法腐败倒是并不显见,反而司法系统工作本身出现了巨大问题。如果警察能够依法办事、法院能够依法审判,那么这些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然司法部门为了使犯罪分子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真是“煞费苦心”!从而说明了在这件案件的背后,肯定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存在肮脏的黑色交易,他们的暗箱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是对执政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严肃性的挑衅,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是对人类生命权的伤害,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谐中国的侵蚀。对国家、对社会、对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害。居然将一起杀人案件定为寻衅滋事罪,他们完全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神圣的尊严!首先全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就是错误的。追究寻衅滋事罪不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条件,寻衅滋事罪中的恶劣情节也不应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因实施刑法第293条中的4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应以重罪论处。
所以,就上述案件而言,我们的司法系统该做一些什么工作呢?是否该追究制造冤案者的责任?是否该彻查是否还存在冤案?是否该……你们应该比民众清楚该干什么。最低限度地讲,对田子义等人中,实施了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的具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严惩罪犯、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了百姓的一方平安,以及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人间悲剧,恳请领导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严查犯罪分子的罪行,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深挖田子义等人的恶势力;充分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
反映人:马夺
电话:1560378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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