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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监察法之调查权与刑诉法之侦查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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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20: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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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权

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且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这四种情况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这是我国监察法对调查权及留置权的首次规定,调查权及留置权的行使主体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留置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调查措施主要有十二项,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法可以说是一部程序法,调查权、留置权必须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行使,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受到监察法的规制。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及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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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

在监察委成立之前,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规定是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那么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拘留、逮捕措施有什么不同呢?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是将被调查人员留置在留置场所,而不是看守所。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留置一日折抵以后的刑期一日。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解除留置措施。认为被调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将案件材料及被调查人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拘留、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拘留、逮捕一日折抵以后刑期一日。对于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羁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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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和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很多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要受监察法的规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要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制。监察机关调查对象称被调查人,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对象称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留置人员在留置场所,公安检察机关拘留逮捕人员移送看守所羁押。留置期限一般为3个月,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为2个月,最长可达7个月,特别案件延长期限不确定。
最重要的区别是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时,律师不能介入,被调查人不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公安、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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