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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涉及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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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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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区居民: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现将《天津市静海区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有关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刊发全区居民周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对传销、非法集资、违占违建、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火灾隐患、交通违法、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信息的举报奖励,其他方面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机构。设立静海区群众举报中心,划归静海区行政审批局管理。
第四条 举报受理。静海区群众举报中心设在区行政审批局(静海开发区金海道1号),统一受理群众举报。
直接向有关乡镇和部门举报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立即进行核查处理。同时,将群众举报和核查处理情况报备(特殊情况除外)区群众举报中心,但不纳入举报奖励范畴。
第五条 举报平台。为方便群众举报,区群众举报中心建立“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具体如下:
(一)举报电话:58812345(与静海区为民服务热线一号共用);
(二)微信公众号:大美静海全民报料;
(三)电子邮箱:qzjbzx@126.com;
(四)邮政信箱:天津市静海区邮政邮箱9900号。
同时,举报人也可到区举报中心现场举报。
第六条 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的,同一事件,前5名经过核实的报料人(举报人)共同获得10元红包奖励,奖励金额以“抢红包”的形式随机发放,同时每名报料人(举报人)可获得100积分;后续报料人(举报人)不得红包,可获得10积分,最高不超过10名;截止每年12月31日,年积分累计最高的前3名,从高到低,分别给予3000元至1000元奖励。微信红包和积分奖励与其他奖励同奖同得。
第二章至第六章(略)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举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散乱污”企业整治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排污超标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散乱污”企业;
(二)环保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
(三)危险废物不妥善处理的企业;
(四)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已停产整顿但未经批准私自复产的企业。
具体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排污超标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以及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散乱污”企业的,每起奖励500元;
(二)对举报环保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危险废物不妥善处理企业的,每起奖励1000元;
(三)对举报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已停产整顿但未经批准私自复产企业的,每起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牵头对“散乱污”企业整治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破坏市容环境行为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车辆出现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每起奖励100元;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每起奖励500元。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各自辖区内破坏市容环境行为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水污染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偷倒废酸和其他危险物质,包括将废酸和其他危险废物混入污水直排、直接倾倒进坑塘沟渠、交由无处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二)偷排废水,包括不经过处理,超标排放污水,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偷排污水,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生产,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三)向河道、坑塘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向河道、坑塘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举报内容属实,污染企业被依法关闭的,每起奖励2000元;
(三)提供重大线索,被举报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每起奖励5000元;
(四)现场将偷排、偷倒废酸环境犯罪嫌疑人控制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每起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多家排污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举报。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污水排放超标,但排污单位或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不在举报范围。
第二十八条 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水污染举报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环境保护举报范围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每起奖励200元;
(二)超标或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形和有关规定,给予不同金额奖励。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对其他环境保护举报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群众举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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