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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成都“515房产新政”再出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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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4 05: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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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连续缴纳”如何界定?
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共有产权的房屋是否计入购房人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5月18日,新政实施三天来,成都市房管局针对购房者提出的诸多咨询问题,再次进行梳理和解答。
1、购房新政实施后,2016年10月1日以来实施的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执行?
答: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如新政实施后,原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自然人可以新购1套商品住房的规定,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家庭名下自有产权住房套数来认定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购房新政实施后,原有政策规定与新政不冲突的,原有政策继续执行。如原政策规定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继续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不计入。
3、拍卖住房是否限购?
答:拍卖取得住房的,须执行住房限购、限售政策,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4、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含法院调解书)取得住房的是否限购?
答: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5、继承、遗赠、赠与是否限购?
答: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住房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6、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是否限购?
答: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买卖不属于限购范围,但取得的份额纳入限售范围,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3年方可转让。
7、共有产权的房屋是否计入购房人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答:计入。
8、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仅缴纳医疗保险吗?
答:不可以,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须包含养老保险。
9、购房人提供的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连续缴纳”如何界定?
答:“连续缴纳”是指购房人在购房当月或者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或者12个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保。
10、王某不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王某的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该工作单位为其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1)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能。因为王某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
(2)王某能否在武侯区购房?
答:不能。虽然王某在武侯区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但其工作单位不在武侯区,未在武侯区稳定就业,不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11、王某不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在金牛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后在青羊区又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近期因工作调动到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
(1)如王某先后在金牛区、青羊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的社保累计已满24个月的,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能。因为王某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且连续缴纳社保累计已满24个月,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2)如王某先后在金牛区、青羊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的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的,王某能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不能。因为王某不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虽然王某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但其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不具备该区域购房资格。
12、谢某为武侯区户籍,入户未满24个月,在武侯区工作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其家庭名下无房,谢某可以在哪些限购区域购房?
答:谢某可以在除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以外的区域购房。因为谢某具有武侯区户籍,虽入户未满24个月但在武侯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具备上述区域购房资格。
13、刘某为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入户已满24个月,在锦江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已满24个月,其家庭名下无房,刘某可以在哪些限购区域购房?
答:刘某可以在除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区域购房。
14、张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其家庭名下无房,先在金牛区工作,然后又因工作变动到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
(1)如张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已满24个月,且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12个月,张某能否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因为张某户籍迁入金牛区已满24个月,具备金牛区购房资格,所以张某能在金牛区购房。
虽然张某购房时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但不具该区域区户籍,须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才能购房,所以张某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2)如张某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未满24个月,但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未满24个月,张某能否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均不能。虽然张某的户籍在金牛区,但其迁入金牛区未满24个月,且购房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不具备金牛区购房资格。
同时,户籍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张某购房时虽然工作单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但连续缴纳社保未满24个月,不具备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
天府早报记者 郝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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