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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之加班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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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3 13: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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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劳动争议中,加班争议是占比较高的一种纠纷,劳动者也常常通过加班费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动法培训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解析过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所以今天劳动法培训就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对加班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进行分享。用人单位在面临劳动者诉请加班费的时候,如果不能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可能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而劳动者如何不能合理的认定自己的加班工时则会遭受到很大的利益损失,付出劳动得不到相应回报,严重时还可能酝酿出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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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加班时间在司法中是如何认定的?

加班时间的认定要以加班费计算为依据。加班费的计算,通常需要折算加班基数,此加班基数通常折算成小时工资,核算劳动者延时加班时间,一般以加班小时数去计算,加班费总额计算公式如下:加班费总额=工资小时基数×延时加班小时数×加班费系数(此处的加班费系数会根据加班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延时加班为150%,休息日加班为200%,法定节假日为300%)。这个计算公式看起来简单,在标准工时下正确计算似乎并无难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运用上述公式计算的时候会产生一些困难。例如,在以年、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度下,因为工时计算标准不同,这就使认定加班时长存在困难,难以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分别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和加班小时数后,需将二者作适当调适才能顺利适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劳动法培训经过总结,得出通常使用的两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是将加班小时数平均到月计算。

即延时加班工资=月小时工资数×(周期内加班小时总数÷周期内月份)×150%。以年为周期综合工时制度为例:首先通过劳动者月工资收入分别计算出1年内每月的小时工资数,然后再把1年周期内加班小时总数除以12,得出每月平均加班小时数,这样二者即可对应,适用加班费计算公式得出每一个月的延时加班费,再把全年12个月合计得出全年延时加班费总数。
第二种就是综合计算周期内工资收入换算成小时工资计算。

即延时加班工资=周期内工资总收入÷周期内法定计薪小时数×周期内加班小时数×150%。同样以年为周期综合工时制度为例:将全年12个月工资收入相加得出劳动者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然后除以全年法定计薪小时数,得出全年小时工资数。用该数乘以全年加班小时数,再乘以150%,即得出全年延时加班费总数。
上述两种方法,在审理实践中均有运用。第一种方式坚持了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小时工资数以月工资进行换算的规定。为了调适月小时工资与加班小时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周期内加班小时数平均到月。第二种方法则在认定延时加班小时数时坚持了在综合工时周期内统一核算。但在小时工资数的折算上,突破了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的小时工资数按月核算,采用了周期内工资总数除以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折算成“年小时工资数”。二者哪个更合理?其实,如果保证计算标准一致,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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