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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被安排的明明白白——“百度外卖”代理商们的维权事件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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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8 13: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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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被安排的明明白白——“百度外卖”代理商们的维权事件法律分
作者:韩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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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的北京烈日灼烧,但对于在百度大厦楼下以静坐方式讨说法的百度外卖代理商来说,内心却是冰凉。他们彼此间没有太多的交流,只是那样默默坐着,仿佛一切已是常态。基本上每天都有人在此等候一个 “说法”。前来维权的代理商中,既有前来索要退还保证金的,还有更多的代理商是希望百度外卖能对他们此前投入的“血汗钱”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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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似乎要将时间倒转至2017年8月,饿了么正式宣布收购百度外卖;2018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蚂蚁金服收购饿了么。截至发稿时,饿了么所属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更新的信息中显示,股东变更为杭州阿里巴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而此前饿了么的创始团队原股东均已不是公司股东。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王磊将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百度外卖所属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仍是小度生活科技香港有限公司100%控股。饿了么的创始人张旭豪经变更登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受上述事件影响,嫁进豪门的百度外卖渐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久居内室不闻窗外。那些曾经在百度外卖帐下效力的“代理商”们似乎也被刻意的遗忘了。
另据媒体报道,百度外卖通过其App向商家发出了一份授权书通知。通知书中提及,百度外卖平台将把商家的店铺信息等商业资源,同步提交给饿了么平台。并且将物流配送等分配给饿了么旗下的蜂鸟配送。此举引发了代理商们极大的愤怒,称百度外卖背信弃义过河拆桥。订单数大幅减少、平台抽佣巨大、每月KPI指标更是压的他们出啊不过气来......于是乎,出现了上述的那一幕幕。
我们不禁提出如下几个问题:此事件是否到牵扯百度所属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能给代理商们一个“说法儿”吗?代理商们想要维护的是自己的哪部分合法权益?是股权股款、是合同价款、是违约金、是赔偿款......
代理商们欲维权应该找谁

据媒体报道:与饿了么的直营模式不同,百度外卖在经营模式中采取除一线城市以外的市场采取深度外包的模式(即招募合作方或代理商),将BD团队、物流配送等脏活儿累活儿交给代理商们来做。窃以为,百度外卖有以下几种考虑:这种模式存在几点好处:1. 保持轻劳动密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2. 快速占领当地市场,强龙压不过地头蛇。3. 防范法律风险,物流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等等。为吸引合作伙伴及代理商,百度外卖发布发布招募广告,表示会向代理商们提供技术支持、品牌支持、流量支持、信息支持等等。同时代理商们需要按合作协议(或者代理协议)向百度外卖缴纳金额不菲的质保金、经营保证金、运营保证金等款项。并且,代理商们需要继续投入用以租赁场所、购买电动车、支付骑手、业务员、员工等的工资、制作传单等形式的广告、洽谈本地合作商家的等。百度外卖凭借此举一度迅速崛起三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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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时,笔者还未亲眼看见过百度外卖与代理商或者合作商们的“合作协议”。但从百度集团为应对本次事件发表的声明来看(节选):百度外卖系独立经营的法律主体,在外卖业务合并给饿了么之前,百度集团仅是百度外卖的投资方之一,不参与其日常运营,相关地方合作商与百度外卖之间的代理关系及具体的运营策略,与百度集团无直接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百度外卖与百度外卖合作商为平等的商业伙伴关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并基于代理协议进行业务合作往来及商业结算,各自承担市场风险。笔者注意到,从公司股权投资关系上(假设在此不存在有股权代持或者内部密约等情形),百度所属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从未是百度外卖所属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一直由小度生活科技香港有限公司100%控股。从声明来看,和代理商们签署合作协议的合同向对方有较大的可能是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谚有云,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合作协议合同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议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目前,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笔者猜测目前双方对该合同争议点繁多且分歧很大,可能包括: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款项、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此,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欲维权的代理商们可能所求非人。
维权之权

(一)股权
据媒体报道,有代理商向记者声称其和百度外卖除有“合作协议”外,还有某种涉及“股权”的协议。要求有关方面为百度外卖沦落至此负责,赔偿收到的损害,支付当初承诺的分红、股权收益等形式的收益。该消息的真实性无从考证。笔者在此粗浅地揣测:若真如此,则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该代理商作为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显名股东之间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受到《合同法》调整。显名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系股权投资法律关系,受到《公司法》调整(篇幅有限按下不表)。隐名股东若想追究显名股东的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忠实履行代持义务、不返还有关款项、不支付约定的收益等违约责任的,首先需要遵照双方的“代持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中议定的内容来执行。其次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第七章违约责任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违约责任的追究等内容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价款
上文提到,百度集团发表声明:百度外卖与百度外卖合作商为平等的商业伙伴关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并基于代理协议进行业务合作往来及商业结算,各自承担市场风险。截至发稿时并未有更新更详细的报道或线索。若真如声明所陈,则代理商与百度外卖之间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收到合同法调整。代理商们欲讨回的经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前期投资款等,仍需要遵照双方的“合作/代理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中议定的内容来执行,该退则退,该赔则赔。若百度外卖违约不遵则代理商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第七章违约责任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违约责任的追究等内容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
据媒体报道,有代理商声称其在维权的过程中遭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监视布控、被驱赶隔离等状况。造成他们人身、精神及财产的损失。若此,则有关方面可能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呢。在此不过多展开。
行文至此,遥想此事件盘根错节、千节百扣。还望终不至了犹未了,不了了之。祝维权之人此“恨”绵绵终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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