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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租房套路深?快点收藏这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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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06: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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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套路”有多深?
相信“北漂”“沪漂”们特别理解
以下对话,相信租房客们特别熟悉
这屋怎么跟网上的照片不一样?好破啊!
就是这个房子,图片是很久之前拍的。
这房子住了多少人啊?
7个人。
这么多?不是说三室一厅吗?
是呀,就是还有打出来的隔断!
月租2100对吧?
3800一个月。你看那个是地下室,便宜!
终于住进去了……
里面的人请注意,给你们一天的时间搬出去,我们要拆隔断……
什么?什么?谁允许你们拆啊!?
临时打的隔断有安全隐患。必须拆除!
说来说去,一句话
“租房需谨慎!”
找一个好住处比找工作还难
如果遇到黑中介、黑房东就更糟心了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租房的法律知识
大家快收好记在小本本上哦!
1、租房合同应写明哪些内容?
2、为何租房要签书面合同?
3、关于租赁物的使用
对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导致其损耗的,这时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承租人违约使用或者不按照正常用途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租赁物损坏谁负责维修?费用谁承担?
5、转租的效力如何?
6、关于“买卖不破租赁”
7、这些情况下,房屋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非承租人原因,房子损毁直至不能继续租住,或者房屋已经威胁到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这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这些情况下,承租人也可解除合同。
解释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8、出租人一房数租怎么办?
同一房屋,数个租赁合同、多个承租人,别急,这也得有个先来后到。
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金燕)
来源: 西交民巷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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