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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动手。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超时间工作的,详见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式:月工资收入÷21.75÷8×加班小时数×3=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具体解释如下:
一、加班费标准。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假日加班应支付不少于三倍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日平均工资,小时工资的算法。
首先了解年工作日和年计薪天数的规定。
“计薪天数”与《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的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不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样规定,可能会有争议: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劳动者按照制度工作时间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获得全部的标准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超出制度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应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费,故应按照制度工作日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法定节假日工资”,本来就是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工资,如果将该部分工资也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的基数,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我认为,采用计薪天数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更为科学,即用人单位仅对在制度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支付加班工资,从而制度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统一起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如下: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21.75÷8×加班小时数×3=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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