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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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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0 1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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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相识,并通过微信聊天建立了朋友关系。因缺乏资金,被告林某从20158月份开始向原告黄某借款,前后合计借款6万元。林某未出具借条给黄某。201711月,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林某立即向其偿还借款6元及利息。
原告黄某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语音录音记录。录音记录显示:201785日,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林某归还借款6万元,被告林某明确回复:“我从现在开始慢慢还你!”被告林某对该微信语音通信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虽然没有借条,但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争议,且有语音作为借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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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所涉实际是微信语音通话能否作为法院定案证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与传统证据形式相较,电子数据有如下特征:一是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世界里无限快速传播;二是在感知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三是比传统证据形式更具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证据的修改、复制或删除,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识别。
微信语音通话虽不属于《解释》列举的六种电子数据形式之一,但是其通过微信电子软件形成,既可以存储于手机之中,也可以通过微信、QQ等媒介在虚拟世界迅速传播,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已经渗透到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转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来达成协议、进行金钱交易等。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微信的语音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
01、法定证据种类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微信语音是电子证据,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要看其收集的来源是否符合合法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一般来说,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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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微信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2、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3、除微信语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借款,除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外,原告还应尽可能提供转账支付借款的凭证,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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